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公共关系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管理和服务,维护会员权益,根据《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权利、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。
第二章 入会
第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“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”。
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。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(一)个人会员是指从事公共关系领域学习、研究和实践工作,具有相应专业知识、技能和成效,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。
其中,学生会员一般为在读本科生(公共关系相关专业)及硕士、博士研究生。
(二)单位会员是指企事业单位、机构、社会团体等,以单位的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。
单位会员可免会费获得3个本会个人会员名额,并指定其中1人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会员权利义务。
(三)本会单位会员根据法人类型,分为A类单位会员和B类单位会员。A类单位会员为企业;B类单位会员为非企业单位,包括事业单位(含高校及研究机构)、社会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。
第五条 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积极参加、热心支持本会活动,志愿示范和推广中国特色公共关系知识和应用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(从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官网“会员中心”下载,网址:www.cpra.org.cn),并按本会要求如实登记相关事项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(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,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件复印件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,其中学生会员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);
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的年检结果记录。
(三)提供简介(单位简介、标识,个人会员提供个人简介);
(四)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;
(五)本会会员中心负责办理入会手续;
本会会员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,履行审批程序。
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、个人予以登记,对审批未通过的单位、个人,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。
(六)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、个人,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后,经理事会授权,由本会会员中心向其发放会员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第七条 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存续的公共关系行业组织,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后,可以成为本会B类单位会员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经推荐审核可成为本会所属专门委员会成员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(四)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会员中心负责会员的管理、日常联络和服务。
第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造册登记。本会建立会员定期回访制度,主动了解会员需求和发展情况,提供个性化服务。会员联系方式变更的,应及时告知本会。
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,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:
1.变更注册地址、通信方式和单位名称;
2.变更法人信息;
3.变更注册资本、法人组织形式;
4.单位合并、破产、解散或撤销;
5.本会要求会员函告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应接受本会自律管理检查。
第十四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,退会前须提交书面通知,并交回会员证书、会徽、牌匾,相关授权事项自行终止。
第十五条 对为公共关系事业或本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:
(一)通报表扬;
(二)授予荣誉称号;
(三)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。
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第十六条 对会员奖励,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,报会长办公会决定。
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部分会员权利;
(四)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谴责;
(五)除名。
前款所列纪律处分可单独适用,也可合并适用。
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,由本会秘书处会员中心进行调查取证,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,报会长办公会决定。
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会员资格终止:
(一)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;
(二)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不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不再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条件;
(四)会员自愿退会;
(五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;
(六)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终止;
(七)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。
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一条 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申请重新加入本会,须按照入会要求,履行入会手续。
第五章 会费
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有关规定,按时、足额交纳会费。
第二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。会费标准是:
(一)A类单位会员: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,年度会费8000元;注册资本金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,年度会费5000元;
(二)B类单位会员:非企业单位,包括事业单位(含高校及研究机构)、社会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,年度会费5000元;
(三)个人会员:年度会费200元。
第二十四条 会费交纳:
(一)新入会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年度会费,后续每年会费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;
(二)本会收取会费后向会员开具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(三)交纳会费可采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,汇款时需注明汇款用途为“会费”,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向会员收取会费。
第二十五条 会费减免事项,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定。
(一)属于以下情况的,可免收会费:
1.公共关系行业协会(学会);
2.本年度承担了本会委托课题、主题活动的理事或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;
3.单位会员推荐的本单位1-3名个人会员;
4.学生会员(在读本科生);
5.协会确定的属特殊情况的。
(二)属于以下情况的,可减免会费:
本会2年以上(含2年)单位会员,因上年度经营亏损、确有困难的,经向本会申请同意后,可减少或免除当年会费。申请会费减免,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财务报表复印件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,即停止交纳会费,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